购买实木家具一年半后发现裂纹21处,时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被驳回。12月22日,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获悉其中详情。
2017年4月,时某与在某大型家居广场内经营的某品牌家具店签订销货单,约定时某在该家具店订购实木沙发、茶几、电视柜、书柜等家具商品,合计金额7万余元。后时某依约支付了家具款,该家具店于2017年6月初将上述家具运送至时某的家中,并组装完毕。2019年1月,时某发现所购10件家具先后出现裂纹共计21处,经与该家具店沟通,双方对维修费用的承担无法达成一致。后时某向家居广场管理方投诉,管理方答复家具商品现已过保修期,维修费用应由顾客承担。因家具裂纹无法得到满意处理,时某将家具店、品牌家具公司及家居广场管理方诉至法院,要求三者共同承担退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该案中,时某以其购买的10件实木家具出现21处裂纹为由主张家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,但家具店于2017年6月初交付家具后,距时某于2019年1月发现裂纹时已经超过较长时间(1年6个月),且实木出现裂纹可能与所处的自然环境及干湿程度等因素有关,时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,仅以出现裂纹为由并不足以证明所购家具存在质量问题,故时某的主张不能成立。
该案中,时某与家具店未约定案涉家具的质量保证期限,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具产品三包试行办法》的规定,实木家具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发生开裂、变形、散架等不能修复,或按消费者要求不能恢复原状的,应予退还。案涉家具自交付至发现裂纹时已经超出购买之日起一年的期限,故时某的诉讼请求亦不得支持。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时某的诉讼请求。